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本局應當編制并公布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lián)網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除下列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本局公開的政府信息包含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具體包括:
(一)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醫(yī)療保障發(fā)展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四)辦理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行政處罰決定;
(六)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網站、政務公開欄、大廳公告、電子信息屏、新聞發(fā)布會、新聞媒體、發(fā)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條??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局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三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局依照相關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條??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局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局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本局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第十七條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本局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本局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九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第二十條??本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jù)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guī)范。
第二十二條??每年在政府規(guī)定期限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