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通城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jiān)管制度(試行)》的通知
來 源 : 通城縣應急管理局 解讀單位 : 通城縣應急管理局
解讀方式: 文字方式 解讀類型: 部門解讀
發(fā)布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名 稱: 關于印發(fā)《通城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jiān)管制度(試行)》的通知
雋應急發(fā)〔2023〕26號
關于印發(fā)《通城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jiān)管制度(試行)》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二級單位:
現將《通城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jiān)管制度(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通城縣應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通城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監(jiān)管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全縣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懲戒失信和激勵守信,從嚴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應急管理部關于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湖北省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的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y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信用主體)。
第三條??信用分級按照信用狀況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實行“紅、黑”名單管理,信用分級情況作為信用主體安全風險分類評定的指標之一。
第四條??安全生產信用分級管理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誰評定”的原則,由承擔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工貿企業(yè)監(jiān)管任務的應急管理部門實施等級評定。
第五條??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依法規(guī)范自身安全生產信用行為,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及時向職工及社會公開承諾信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全面履行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條??鼓勵新聞媒體、信用主體員工和社會公眾舉報信用主體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符合規(guī)定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評定采取動態(tài)評定的方式,根據信用主體安全生產狀況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動態(tài)評定或更新,其中符合評定為C、D等級的信用主體應及時更新。
(一)A級信用主體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3.3年內未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
4.3年內未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5.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二級及以上水平;
6.沒有被其他行業(yè)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二)B級信用主體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3.1年內未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4.1年內未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5.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三級及以上等級;
6.未被其他行業(yè)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C級信用主體,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D級所列情形的信用主體
1.未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
2.未按規(guī)定開展主要負責人履職報告的;
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12個月內受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4.12個月內發(fā)生一起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5.重大事故隱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
6.未被其他行業(yè)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四)D級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認定
1.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fā)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guī)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發(fā)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yè)人員冒險作業(yè)的;
4.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的;
5.被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y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9.發(fā)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第八條?對年度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A級的信用主體,且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按照《湖北省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報審后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激勵對象,實行“紅名單”管理。對年度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為D級的信用主體,按照《湖北省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報審后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實行“黑名單”管理。
第九條??局機關相關股室和二級單位在監(jiān)管監(jiān)察、執(zhí)法檢查、事故調查、信訪查處中,對納入A級信用主體且符合聯合激勵的企業(yè)和納入D級的信用主體實行聯合懲戒的企業(yè)進行核實,準確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于每月1日前將《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激勵名單信息匯總表》(見附件1)《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匯總表》(見附件2)報市局,由市局按照程序報省應急管理廳,審核后由國家應急管理部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聯合懲戒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自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計算。聯合懲戒名單管理期滿,被懲戒對象須在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移出申請,逐級審核后,報國家應急管理部申請移出。
第十一條??聯合激勵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自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布之日起計算。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符合納入情形的,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一經發(fā)現其不再符合本規(guī)則納入聯合激勵名單管理情形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國家應急管理部申請移出。
第十二條??對納入安全生產信用A級的企業(yè),減少執(zhí)法頻次,實行“無事不擾”;對納入安全生產信用B級的企業(yè),實行常規(guī)監(jiān)管執(zhí)法,1個執(zhí)法年度內至少開展1次全覆蓋執(zhí)法檢查;對納入安全生產信用C級的企業(yè),加大執(zhí)法頻次,同時對存在的行政處罰行為,及時在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平臺公示;對納入安全生產信用D級的企業(yè),除聯合懲戒名單通過“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tǒng)”向社會公布外,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應落實以下措施:
1.在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相關信息;
2.加大執(zhí)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實施行業(yè)或者職業(yè)禁入;
3.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基于誠信的管理措施;
4.取消參加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yōu)資格;
5.在政府資金項目申請、財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6.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披露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安全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對于不利于信用主體的信息采集,應聽取信用主體陳述,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其合理訴求應予采納。
第十四條??信用主體因故消亡并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負責監(jiān)管的部門核實后不再納入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通城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級部門有最新規(guī)定,按照最新要求執(zhí)行。
附件:
1.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激勵名單信息匯總表
2.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匯總表
3.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名單移出審核表
附件1 ????????
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激勵名單信息匯總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注冊地址 | 統(tǒng)一的社會 信用代碼 | 主要負責人 | 身份證號 | 守信行為簡況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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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蓋章):????填報時間:??????????簽報人(簽字):??
附件2
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填報時間:??????????簽報人(簽字):
序號 | 單位名稱 | 注冊地址 | 統(tǒng)一的社會信用代碼 | 主要 負責人 | 身份證號 | 失信行為 簡況 | 信息采集機關 | 納入“黑名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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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附件3
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名單移出審核表
填報單位(蓋章):????填報時間:??????????簽報人(簽字):
序號 | 單位名稱 | 注冊地址 | 統(tǒng)一的社會 信用代碼 | 主要 負責人 | 身份證號 | 失信行為簡況 | 審核情況 | ||
確認 時間 | 整改情況 | 審核 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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