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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zhí)法事項目錄(2024年版)

日期:2025-02-08 09:03 字號:


序號

事項名稱

職權類型

實施依據

承辦機構

執(zhí)法范圍

備注

1

泵站初步設計報告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2項。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第一款:“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tǒng)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農水股、規(guī)建股、水政股

通城縣


2

水電站初步設計報告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2項。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第一款:“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tǒng)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水庫農電股、規(guī)建股、水政股

通城縣


3

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2項。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第一款:“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tǒng)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河道堤防股、規(guī)建股、水政股

通城縣


4

取水許可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十條第一款:“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五條“建設項目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地下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8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申請取水許可時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并按照取水許可批準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專業(yè)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對于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攔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內取用水資源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編制論證報告書。”第三十條“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攔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除外。

水資源股、水政股

通城縣


5

取水許可證核發(fā)

行政許可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fā)取水許可證。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fā)給取水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將發(fā)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fā)放情況予以公告。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二十二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fā)取水許可證:(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五)節(jié)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jiān)測結果。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lián)合簽發(fā)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水資源股、水政股

通城縣


6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災害防御股、規(guī)建股水政股

通城縣


7

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核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其他地區(qū)和行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qū)和部門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三)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水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guī)劃審核”與“水工程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guī)劃審批”合并為“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查”,由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實施。

規(guī)建股、水政股

通城縣


8

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guī)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河道堤防股、水政股

通城縣


9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

河道堤防股、水政股

通城縣


10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生產建設單位在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征占地面積、挖填土石方總量等標準相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報告書應當按照生產建設項目立項權限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農水股、水政股

通城縣


11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生產建設單位在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征占地面積、挖填土石方總量等標準相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報告表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地區(qū)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農水股、水政股

通城縣


1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水庫農電股、水政股

通城縣


13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四條 大中城市,重要的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干企業(yè),應當列為防洪重點,確保安全。 受洪水威脅的城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工礦區(qū)和國家重要的農業(yè)生產基地等,應當重點保護,建設必要的防洪工程設施。 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規(guī)建股、水政股

通城縣


14

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項: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實施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附件第28項: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備注:僅取消水利部審批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仍然保留。?

農水股、規(guī)建股、水政股

通城縣


15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8年修正)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水庫股、河道堤防股、水政股

通城縣


16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行政許可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水庫股、水政股

通城縣


17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行政許可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2018年修正)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水庫股、水政股

通城縣


序號

事項名稱

職權類型

實施依據

承辦機構

執(zhí)法范圍

備注

1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三級的評定

行政

確認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辦電移〔201823號):“農村水電站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愿申請標準化等級評審。”

《小型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細則》(國際函〔202413號)第十一條:“符合要求的小型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可分為三級,一級為最高,其次是二級、三級。”

《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水電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177號):“一級標準化達標評審,經縣、市、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水利部申報;二級標準化達標評審,經縣、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水利廳申報;三級標準化達標評審,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水庫農電股、水政股

通城縣


2

水電站第一個年度度汛方案審查

行政

確認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大中型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水防〔2021189號)第六條“調度執(zhí)行單位汛前應當組織編制水庫年度汛期調度方案(運用計劃),經有審批權限的調度管理單位審查批復后執(zhí)行,并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如工程狀況、運行條件、工程保護對象、設計洪水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報批;如工程狀況、運行條件、工程保護對象、設計洪水等情況基本無變化,調度執(zhí)行單位每年汛前應當向審批單位報備或者報告。流域水庫群年度汛期聯(lián)合調度方案(運用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水利部審批。”

水庫農電股、災害防御股、水政股

通城縣


3

水庫(水電站)調度規(guī)程審批

行政

確認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fā)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第八條:“水庫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工程現狀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從水庫安全的原則,組織編制水庫調度規(guī)程。水庫調度規(guī)程按管轄權限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庫農電股、災害防御股、水政股

通城縣


序號

事項名稱

職權類型

實施依據

承辦機構

執(zhí)法范圍

備注

1

水土流失糾紛裁決

行政

裁決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條 不同行政區(qū)域之間發(fā)生水土流失糾紛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農水股、水政監(jiān)察隊、水政股、辦公室

通城縣


2

水事糾紛裁決

行政

裁決

《水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fā)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防汛條例》第十九條?地區(qū)之間在防汛抗洪方面發(fā)生的水事糾紛,由發(fā)生糾紛地區(qū)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門在處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緊急處置措施,有關當事各方必須服從并貫徹執(zhí)行。 《抗旱條例》第五十一條:因抗旱發(fā)生的水事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水政監(jiān)察隊、水政股、辦公室

通城縣


序號

事項名稱

職權類型

實施依據

承辦機構

執(zhí)法范圍

備注

1

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四條:“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規(guī)建股、水政股、辦公室

通城縣


2

對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河道堤防、股、水政監(jiān)察隊

通城縣


3

對已批復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jiān)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jiān)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jiān)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tǒng)互聯(lián),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政府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jiān)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農水股、河道堤防股、水庫農電和移民股、規(guī)建股

通城縣


4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農水股、水政監(jiān)察隊

通城縣


5

對監(jiān)理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行政檢查


《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規(guī)定》第四條:“水利部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監(jiān)理單位和監(jiān)理人員有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查處。”

規(guī)建股、安全監(jiān)督股

通城縣


6

對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設施竣工驗收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規(guī)建股、河道堤防股

通城縣


7

對單位個人取用水行為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zhí)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jiān)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水資源股、水政監(jiān)察隊

通城縣


8

對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規(guī)建股、安全監(jiān)督股

通城縣


9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的單位個人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jiān)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加強河道管理,執(zhí)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

河道堤防股、水政監(jiān)察隊



10

對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水旱災害防御股、規(guī)建股和安全監(jiān)督股



11

對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法》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其他地區(qū)和行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qū)和部門的意見。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規(guī)建股、水政股



12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是否存在轉包、違規(guī)分包;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進行檢測;是否按照規(guī)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水旱災害防御股、規(guī)建股、安全監(jiān)督股



13

對用水單位或個人節(jié)約用水行為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節(jié)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水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節(jié)水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執(zhí)法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水資源股



14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法》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jiān)督檢查人員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zhí)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水庫農電和移民辦



15

對壩頂兼做公路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jiān)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jiān)督。”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水庫農電和移民辦



16

對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農田水利條例》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灌溉排水的監(jiān)督和指導,做好技術服務。”

《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其管轄和授權管理范圍內組織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農村水利和河道堤防股



17

對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監(jiān)管

行政檢查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jiān)督檢查工作。

水旱災害防御股、規(guī)建股、安全監(jiān)督股



18

對開墾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規(guī)定。”

農水股



18

對不同行政區(qū)域邊界水工程批準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資源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其他地區(qū)和行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qū)和部門的意見。 

規(guī)建股,水政股、辦公室



20

對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jiān)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jiān)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yè)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水庫農電和移民股



21

對河道采砂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長江保護法》國家建立長江流域河道采砂規(guī)劃和許可制度。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運)砂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組織開展巡查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查處違法采(運)砂行為,對采砂作業(yè)現場的清理、修復等情況予以監(jiān)督管理。

河道堤防股、水政監(jiān)察隊



22

對水利工程啟閉機質量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利部關于取消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核發(fā)后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通知》: “ 二、關于行政許可取消后的后續(xù)監(jiān)管措施 1.完善技術標準體系。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啟閉機的產品質量標準和安裝質量標準。2.強化企業(yè)質量責任。啟閉機生產企業(yè)和安裝企業(yè)依法對產品質量和安裝質量負責。 3.加強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環(huán)節(jié)的質量監(jiān)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啟閉機安裝和運行管理相關規(guī)定,落實項目法人和運行管理單位的責任。明確啟閉機進場安裝前必須進行質量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必須進行試運行前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試運行;使用運行期間必須定期進行檢查測試,發(fā)現問題整改后方可繼續(xù)使用。4、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水利工程啟閉機數據庫和生產、安裝企業(yè)信用信息檔案,建立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管與信用信息檔案的聯(lián)動和聯(lián)合懲戒機制。實施“黑名單”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guī)企業(yè)的處罰力度。”

《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涵閘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涵閘管理制度。啟閉涵閘必須履行報批手續(xù),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啟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涵閘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農村水利和河道堤防股、水庫農電和移民股



23

對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動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水法》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等工程設施。”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活動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破壞、侵占、毀損水利工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二)建設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傾倒、填埋、堆放、棄置或者處理固體廢物;(四)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法律、法規(guī)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活動。

農村水利和河道堤防、水庫農電和移民股、規(guī)建股、安全監(jiān)督股



24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的行政檢查(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職業(yè)資格監(jiān)管)

行政檢查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是否存在轉包、違規(guī)分包檢測業(yè)務及租借、掛靠資質等違規(guī)行為;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進行檢測;是否按照規(guī)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利和河道堤防、水庫農電和移民股、規(guī)建股、安全監(jiān)督股



25

對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非防洪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防洪法》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六強化洪水影響評價監(jiān)督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后項目建設監(jiān)督管理,開展針對性跟蹤檢查,監(jiān)督防洪安全措施執(zhí)行到位。”

水旱災害防御股、規(guī)建股、安全監(jiān)督股



26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修建開發(fā)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對其是否符合同意書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情況。如發(fā)現未按審查同意書或經審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進行施工的,或者出現涉及江河防洪與建設項目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zhí)行;遇重大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農村水利和河道堤防股、水庫農電和移民股、水旱災害防御股規(guī)建股、安全監(jiān)督股



27

對護堤護岸林采伐許可執(zhí)行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防洪法》第二十五條 “護堤護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xù),并完成規(guī)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堤防股



主要負責人: 黎記明 分管負責人:杜明 填表人:李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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