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亚洲,xxxx亚洲人|xxxx在线看_xxxx中国人妻

您現(xiàn)在的位置 : 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地方部門平臺鏈接   >   部門信息公開平臺   >   縣公安局   >   政策   >   規(guī)范性文件

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索引號 : 011356029/2022-36047 文       號 :

主題分類: 公安 發(fā)文單位: 中共通城縣委政法委、通城縣人民法院、通城縣人民檢察院、通城縣公安局、通城縣司法局、通城縣信訪局

名       稱: 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發(fā)布日期: 2022年10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發(fā)文日期: 2022年10月11日

為維護我縣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工作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就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違反《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處理中,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然越級上訪的;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法規(guī)妥善解決,仍堅持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信訪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解決問題,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的;信訪事項已經依法處理到位,并已明確告知處理情況,仍然重復寫信、重復網投、重復電話騷擾的;經縣信訪聯(lián)席辦、縣信訪局認定為惡意信訪登記或纏訪、鬧訪的。

(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后,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而執(zhí)意非訪、纏訪、鬧訪和反復越級上訪擾亂單位辦公和公共秩序的。

(三)5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guī)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xiàn)場管理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的;或者將年老、體弱、殘障、患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或未成年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三、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

1.在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群團組織等辦公場所或周邊公共場所,聚眾實施統(tǒng)一著裝、佩戴統(tǒng)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fā)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等行為,或者實施跳樓、服毒等自殺、自傷行為以及揚言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活動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處罰。

2.針對各級黨政國家機關,聚眾實施強行沖闖、圍堵大門通道,圍攻、辱罵工作人員,強占辦公場所,投擲石塊雜物等沖擊國家機關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定罪處罰。

3.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處罰。

4.個人多次擾亂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定罪處罰。

(二)組織、資助非法聚集。多次組織、資助他人到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群團或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

(三)尋釁滋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制造影響或者發(fā)泄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

1.在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群團等組織辦公場所或周邊公共場所,實施自殺、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tǒng)一著裝、佩戴統(tǒng)一標識等行為,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3.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敲詐勒索。在信訪活動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前述行為的。

(五)阻礙執(zhí)行職務。在信訪活動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六)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

(七)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于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共同違法犯罪。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煽動教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違法犯罪情節(jié)予以處罰。

(九)在信訪活動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中共通城縣委政法委

通城縣人民法院

通城縣人民檢察院

通城縣公安局

通城縣司法局

通城縣信訪局

責任編輯:通城_公安局

附件:
  • |
  • |